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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广播电视法即将出台,看点有哪些?

2021-04-08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应该来说,这将是新中国的首部真正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法,因此其影响之重,无需多言。此前,广播电视领域一般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主要基准,而其余总局陆续下发的相关“意见”“通知”“令”“文”等只是作为行政文件或命令补充。


根据广电总局对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本次“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国家有关文化立法工作安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从业机构以及中央有关单位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反复修改完善而形成的。


广电总局表示,本次立法主要在于以下目的:

1

推动实现广播电视领域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融为一体,可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2

为广播电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供制度保障。制定行业基本法,将会更好地保障广播电视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广播电视服务。

3

为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提供法治支撑。广播电视是全媒体中的重要内容。随着媒体融合走向深入,全媒体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趋势,融媒体中心等机构成为广播电视业务的开办机构,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定的以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和管理需求。当前,迫切需要根据全媒体时代特点,从法律层面做好广播电视管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4

提升广播电视领域依法行政能力。广播电视领域长期存在基础立法缺位、法规规章制定依据不足等问题,行业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随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部分业务向社会放开,特别是近年来网络视听等广播电视新业务快速发展,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迫切需要得到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以点带面,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形成良法善治新格局。对此,社会各界和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呼声很高。


根据DVBCN的梳理,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80条。DVBCN整理了部分社会关心的要点以供参考。


1、网络电视、视频网站也纳入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将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视频网站、IPTV集成和传输机构、互联网电视平台等各类播出平台和各类节目制作机构、各类网络传输机构等纳入其中,按照分类目录实施管理。


2、提出推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做了一些先行的规定,指出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还指出若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3、涉境外合作及节目内容条例


广播电视机构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片,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中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播放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4、明确节目主创人员酬劳机制


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5、频率频段管制


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及相关技术参数不得擅自使用、变更,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


6、应急广播


国家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推动应用,提高应急信息发布时效性、精准性、覆盖面。


灾害事故多发易发频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标准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应急广播在防灾避险方面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广播电视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


7、明确县级设施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



来源:播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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